2010-11-26 17:30:03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精神,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及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问题
1、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2000年底前销售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在2000年底前免税。
二、关于契税政策问题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应缴纳的契税在2000年底前免税。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
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2000年底前销售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四项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文件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此做如下具体规定:
1、从1999年7月1日起,对没有欠税的建设单位,其新开工项目,按当年计划投资额和现行税率计算,减半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终了或年度内竣工决算后,按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减半征收。
2、对今年上半年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仍按当年计划投资额预缴全年税款,待年度终了后,按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税款的年度结算时,对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算的税款减半征收。
以前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199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