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1-25 09:51:17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24-01-24
- 发文字号:连建发〔2024〕14号
- 发文机构: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2024-01-24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连房调控办发〔2023〕15号)(以下简称《通知》),促进企业、社会团体、群众团购新建住宅商品房,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团购商品房的认定
《通知》中“鼓励团购商品房”所指的团购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
2.购房人在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得的市区(不含赣榆区)未网签销售的商品房;
3.不包含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定向销售的商品房。
二、补贴标准
企业、社会团体、群众自行组织一次性(连续30天内且完成网签)在连云港市市区(不含赣榆区)团购同一个开发项目商品房的,根据团购总房款(包含车位、储藏室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其中团购价值2000万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0.3%的资金补贴;团购价值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0.5%的资金补贴;团购价值1亿元以上的,给予0.7%的资金补贴。鼓励各区在市级补贴政策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对团购群体给予额外补贴。
三、申领办法
1.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集并初核以下材料:
①连云港市市区企业社会团体(群众自行组织)团购商品房补贴申领表;
②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房款全款(包括按揭贷款)发票;
④契税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企业、社会团体代码证、开户资料等材料;
⑥企业、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员工购买的,需要提供员工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群众自行组织团购的,应自行确定牵头人,并与开发企业共同填写相关信息提出申请。
2.审核
连云港市住建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汇总信息,并在收到房地产企业报送完整的申请材料后每月完成核验及制表工作,确定补贴资格、补贴金额。
3.公示
经审定符合条件的,连云港市住建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将补贴信息在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4.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住建局将企业团购商品房补贴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核对后,市财政局每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住建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对于企业和社会团体团购的,由市住建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分月拨付至企业或社会团体预留的收款账户;对于群众自行组织团购的,分月拨付至开发企业预留的收款账户,由开发企业在收到补贴资金后于3日内发放至购房人个人银行账户,开发企业将发放记录报送至市住建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存档。
四、其他
1.团购商品房补贴需在网签且交清购房款后再行申报。
2.已领取团购补贴的商品房,原则上不得办理退房。如确需退房的,已领取的补贴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应退购房款中扣回。如退房影响购房款总额以致达不到补贴标准或造成补贴降档的,相关团购企业、社会团体和群众集体应退回补贴或差额。扣回资金上缴至市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3.购房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除追回所领取的购房补贴外,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造假骗取购房补贴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追回购房补贴;未及时扣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各区和功能板块(不含赣榆区)未出台额外补贴政策的,上述购房补贴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出台额外补贴政策的,上述购房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区和功能板块自行承担额外补贴的部分。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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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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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3%
- -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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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